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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的解读
发布时间:2019-04-01 阅读次数:981 信息来源:

关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》的解读

 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,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,减轻纳税人负担,国家税务总局制发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公告),现将公告解读如下:

  

一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

  

(一)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

  

一是将原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一)》中的第1栏、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“13%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“13%税率的服务、不动产和无形资产;删除第3“13%税率;第4a栏、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、第4栏,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“9%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“9%税率的服务、不动产和无形资产

  

二是将原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二)》(以下简称《附列资料(二)》)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(四)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;第12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“12=1+4+11”

  

三是将原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三)》中的第1栏、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“13%税率的项目“9%税率的项目

  

四是在原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四)》表式内容中,增加二、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。

  

(二)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

  

一是废止原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(五)》(以下简称《附列资料(五)》)。

  

二是废止原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》。

  

纳税人自20195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。

  

二、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

 

(一)纳税人申报适用16%10%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,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,分别填写相关栏次。

  

(二)截至20193月税款所属期,《附列资料(五)》第6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,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《附列资料(二)》第8b其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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